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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市政协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小组年度工作考核办法》、《政协委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句政协〔2012〕12号

关于印发《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市政协
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小组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政协委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协各镇(管委会、社区)联络委员会,城区联络小组,市政协各委办: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调动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市政协研究制定了《优秀提案评选办法》、《市政协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小组年度工作考核办法》、《政协委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政协委员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政协句容市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优秀提案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运用提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促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提案内容围绕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4.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实施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提案的撰写符合规范要求。
      二、评选范围
      市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城区联络小组、镇(管委会、社区)联络委员会及界别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政协提案。
      三、评选原则
      评选坚持择优、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优秀提案的质量。
      四、评选方法
      1.推荐:由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镇(管委会、社区)联络委员会、城区联络小组推荐,填写《优秀提案推荐表》,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2.初评:由提案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提案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筛选,提出初评意见。
      3.审定:由提案委员会将初评情况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五、评选时间
      优秀提案两年评选1次,每届进行2次,在评选时限内按提案立案总数的5%确定。对优秀提案获得者,在政协全体会议上给予表彰。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和联络委员会负责解释。

 

 

 

市政协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小组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政协各镇(管委会、社区)联络委员会和城区联络小组是市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政协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小组的基础作用和组织作用,组织引导政协委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作为,激发政协工作的活力,全面提升我市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协各镇(管委会、社区)联络委员会、城区联络小组。
      二、考核内容
      考核基本分值100分,同时设附加分项目。具体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如下:
      1.全年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并及时报送市政协办公室。(10分。缺一项或未及时报送扣3分)
      2.积极组织实施小组年度工作计划,活动有详细的台帐资料,活动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政协办公室。(15分。无台帐扣10分,台帐不全扣5分;活动情况未及时报送扣2分)
      3.全年至少组织开展四次集中学习或研讨活动。(10分。少一次扣2.5分)
      4.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视察调研活动,完成1篇调研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协和当地党委政府。(10分。未完成调研报告扣5分,未及时报送扣3分)
      5.各联络委和联络小组组织委员认真撰写提案,委员人均提案达到1件。(5分。根据各委、组成员总数,每少一件提案扣1分,扣完为止)
      6.积极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全年上报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3条。(10分。少一条扣3分,扣完为止)
      7.组织委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每年至少为民办一件实事。(10分)
      8.积极宣传政协工作,全年在句容市级及以上报刊、杂志刊发活动信息至少2篇。(10分。少一篇扣5分,扣完为止)
      9.加强委员教育管理,引导委员认真履职,积极参加市政协及政协联络委、联络小组活动,确保会议、活动参加率。(10分。对委员参会率较低的,酌情扣分)
      10.完成市政协交办的各项任务。(15分。一项未完成扣5分,扣完为止)
      11.附加分项目。
      (1)创新性工作被市政协推广或被市级以上刊物刊登的。(每项加5分)
      (2)调研文章、社情民意被上级采用或得到领导批示的。(调研文章被采用每篇加5分、社情民意被采用每篇加3分,得到市领导肯定批示的分别再加5分、3分)
      (3)组内委员提案被列为重点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的。(每件加2分,最多加6分)
      三、考核组织
      1.市政协成立专门考核工作小组,考核组由市政协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和专委会部分同志组成。
      2.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底根据各联络委、联络小组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主席会议审定。
      3.根据年度工作考核得分情况,由市政协每年分别选择若干优秀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小组进行表彰。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协委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提高政协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协全体委员。
      二、考核内容
      (一)政治学习(10分)
      政协委员必须积极参加市政协和各联络委员会、联络小组开展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政协章程,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现代科学知识,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的本领。委员坚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的,得基本分10分;请假1次扣2分;无故缺席1次扣10分。
      (二)履行职能(40分)
      1.撰写提案(20分)。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交1件提案。委员提交1件提案,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1件加2分;列入重点提案的或被评为优秀提案的,每件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反映社情民意(10分)。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交社情民意信息1条。提交1条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件加2分;社情民意被采用编发的,每条加5分;得到市领导肯定批示的,每1条再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3.联系服务群众(10分)。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活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得基本分10分;在社会上不良反应的,酌情扣分;对在本职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在发展经济上有重要贡献、在社会公益上事业表现突出的,可酌情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三)委员活动(30分)
      1.参加会议(10分)。委员积极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认真听取报告,踊跃参与讨论,积极参政议政,得基本分10分;请假1次扣2分;无故缺席1次扣10分。
      2.参加调研视察活动(10分)。积极参加市政协和本联络小组、联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得基本分10分。请假1次扣2分;无故缺席1次扣10分;直接参与起草调研视察报告的,加3分;以个人名义或牵头发表调研报告的,每篇加5分;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的,每人次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3.参加主题活动(10分)。积极参加市政协主题活动及本联络小组、联络委员会开展的相关活动,得基本分10分;请假1次扣2分;无故缺席1次扣10分。
      (四)本职工作(20分)
      政协委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身做事,自觉维护政协的声誉和自身形象;立足本职,发挥模范作用的,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推进句容跨越赶超建功立业。无不良反应、不良记录的,得基本分20分;有不良反应的,酌情扣分;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核程序
      各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小组负责本组委员的考核。各联络委和联络小组应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对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以及履职为民等情况建立考勤、考绩、走访了解制度,将每位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参加活动、建功立业等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记录。
      市政协成立由副主席牵头、各委办人员共同参与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各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小组的初步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修正,并将考核情况报主席会议审定。
      四、考核奖惩
      本考核办法基本分值为100分,其中优秀等级,得分要在90分以上,并且总量控制在委员总数的10%左右。年度考核结果由市政协办公室通报全体委员,并将考核结果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获优秀等级的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市政协委员,各联络小组、联络委负责人或市政协领导应及时与其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情况严重的,应根据政协章程和相关规定,撤销其委员资格。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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