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障制度 提高保障水平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
臧国良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数量逐年增加,“要地不要人”、“重经济轻保障”的现象明显存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地和各级政府必须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现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谈一点意见和建议。
一、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从2004年起,我市根据上级规定,先后制定印发了《句容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细则》和《句容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但没有专门具体实施。没有真正按规定产生被征地保障对象,大多数是按田亩或人均一次性发放征地补偿费或定期发放生活费,而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同、形式不同,且补偿标准普遍较低,与现行的社会收入相比反差较大,致使很多被征地农民相互攀比,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要求实施专门的养老保障制度。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通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培训就业等渠道和形式,让被征地农民尽可能多的获得补偿或重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我市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已经参加了新农保。但总体看,保障水平低,制度不对接,潜在隐患多,不利影响大。
二、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土地的减少和丧失使部分农民减少生活来源。由于土地被征用,农民拥有的土地数量越来越少,农民从土地获得的收益相应减少,直接减少其基本生活来源。同时,被征地农民文化低,技能少,就业与安置相对困难。
二是上级规定明确,要求严格。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11个法规和政策文件,我省也出台了13个政策文件,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其中,2005年省政府26号令《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2010年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要求“即征即保”、“先保后征”。
三是周边市县的实施力度大,影响面广。南京市前年全面实施了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常州市、江阴市、南通市等地也先后实施了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都是将原来的基本生活保障调整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镇江市区去年又实施了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大大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
三、对我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建议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直接影响社会发展的和谐与稳定。这项工作,是搞还是不搞?是早搞还是迟搞?是小补小贴、得过且过,还是一步到位、彻底解决?这是需要我们面对并作出决策的重大现实问题。从形势看,有上级的规定要求,有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急切期盼,可谓形势逼人。从现实看,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支付能力逐年增强;多年来的社保宣传和实施,广大群众的保险意识明显提高;同时,有周边地区好的做法和经验,可谓时机成熟。从发展看,按照参保标准逐年提高的趋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早搞早主动,越迟越被动,越迟成本会越高;同时,为了今后的项目建设更好地用地,更好地发展经济,可谓势在必行。所以,我市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实施专门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实现完善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加强调研,拟定方案
建议市政府尽快成立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专门调研组,进一步加强调研。根据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结合外地做法,对照相关险种,进行统计测算,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方案要做到既能使政府财政承担得起,又能让被征地农民交得起钱,愿意参保,期望参保,真正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做起来,做成功。具体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政策利民原则。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最大化优惠于被征地农民,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实惠。二是保障安民原则。要使被征地农民征地有补偿、养老有保障、生活变安康。三是就业惠民原则。要创造一切条件,提供一切便利,通过洽谈推荐、市场招聘、技能培训和政策扶持,让更多的被征地农民实现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现行的保险规定和做法,我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可设定为:
区分时间段,按规定产生被征地保障对象,区分年龄段将保障对象分别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高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可暂定为:2004年至2011年期间的历史被征地农民和2012年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确定一个时间节点,主要是以村民小组(农户)为单位,按人均农用地面积征用多少就产生多少被征地保障对象,将被征地保障对象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其中,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保障对象,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往前参保缴费折算满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养老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保障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60周岁时,重新计发养老金待遇。采取个人出资或征地补偿费提留与政府配套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缴费,对已参保及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进行折算返还;对前补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按当年缴费标准和各自承担比例续保缴费直至满15年止。实施这样的方案,不但使被征地农民有了养老保障,而且是远远高于原有新农保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高标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强力推进,狠抓落实
我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时间跨度长,涉及对象广,财政投入多,保障标准高。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既强力推进,又稳慎操作;既统一政策,又因地制宜。要坚持先试点后推开,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然后在全市全面推开。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六大环节”。一是组织领导。市镇(管委会)村都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指导;镇(管委会)村应主动作为,狠抓落实。二是调查摸底。要根据历次征地情况,深入每家每户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到入户调查一户不漏,田亩统计一分不少,充分了解和掌握被征地农民的真实情况和实际困难,研究制定具体的应对措施。三是制定政策。要根据全市统一政策,结合镇村实际,进行全面系统的数据测算和比对,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答复口径。四是宣传发动。重点是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做到公开透明,切实把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让广大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政策,给予理解和支持。五是产生对象。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产生是一个难点,也是整个保障工作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测算保障指标,确定保障对象,该登记的要登记,该公示的要公示;同时,要注意做好家庭成员、村组之间矛盾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六是参保缴费。凡是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保障对象要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凡是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镇村要做好组织申报和初审汇总工作,市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应组成工作组,深入镇村,高效便捷地做好参保缴费的经办工作。
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虽然工作难度大,资金压力大,但是,只要我们下定决心,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我们相信,有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有各镇(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一定会得到有效推进!一定会赢得全市人民的赞同和支持!也必将会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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