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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 



 

句政建字〔2012〕71号

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郑学胜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城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区物业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物业管理费收费不统一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价格标准是由物价部门根据小区的规模、服务内容等来核定的,因各小区提供服务等级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另外,您所说广告、停车位等公共资源应由业主和物业共享,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以及《句容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规定,我们已经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遵照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城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签 发 人:陈  刚

联 系 人:张金敏

联系电话:87188661

抄    送:市政府、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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